国家版“两票制”来了 全是亮点
发布时间 : 2017-01-18 |
“两票制”国家版终于面世!1月9日上午,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2017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,如约公布《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“两票制”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,全新的规则为各地推行的“两票制”定了基调。
“两票制”即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,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。具体如何界定?《意见》指出,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(集团)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(全国仅限一家商业公司)、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(全国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)可视同生产企业。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(控股)子公司或全资(控股)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。
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梁万年对文件进行了解读。据梁万年介绍,药品生产、流通企业销售药品,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,发票的购、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通行单、付款流向一致、金额一致。
流通企业购进药品,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,必须验明票、货、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、使用,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、验证发票,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,以便相互印证。
对于“两票制”实施的时间和范围,《意见》指出,综合医改试点省(区、市)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“两票制”,鼓励其他地区执行“两票制”,争取到2018年在`全国全面推开。
药品配送环节受到业内广泛关注。对此,《意见》特别指出,地方政府要支持网络体系全、质量信誉好、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。支持建设全国性、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。
值得一提的是,按照《意见》要求,在加强“两票制”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,相关部门会加大惩处力度。对于不按规定执行“两票制”要求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,将取消其投标、中标和配送资格,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。公立医疗机构若索票(证)不严,“两票制”落实不到位、拖欠货款、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,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此外,其他部门也会积极保障“两票制”的落实。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例,将会把企业实施“两票制”情况纳入检查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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